一、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或预借
增值税发票开具分为领用或预借:
1、领用票据,是指银行汇款已经到账,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2、预借票据,是指银行汇款还未到账,但是需要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
开具增值税发票需在OA系统发起【学校】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流程,该流程用于除学生教育收费票据外其他各类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申请审批。
按照流程要求填写开票信息、开票内容、备注信息、开票金额等。请申请人务必核实相关信息,由于填报错误产生的应缴增值税金由填报人承担。
在流程中提供以下相关附件:1、已到账的项目需提供到款凭证;2、项目签订的合同/协议;3、科研项目需提供立项书或后期拨款表;4、申请开具培训费票据的,需另附培训合同/协议或招生简章、培训费缴费凭据(公对公汇款单或支付平台缴费记录,预借票据的可暂不提供);5、开票样票(如有);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完成相关审核步骤后,由财务开票经办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预借票据在取得票据后申请人应督促付款方及时支付,到账后及时在流程中上传到账凭证至财务部备案。
三、注意事项
1、开具增值税发票须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包含:付款单位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前联系财务部确认同意后再发起申请流程。
2、请注意原则上所有款项均汇入学校基本账户:户名: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开户行:招商银行绵阳支行;账号:981900004810903。
3、开具增值税发票,须提供项目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果合同涉密,请提供脱密的付款页、双方盖章页,开票时核对。开具的发票抬头原则上必须与合同/协议内付款单位名称一致,如对方名称有变动,需在开票时提供工商部门认可的名称变更相关材料。
4、开票项目名称为开票项目内容,学校常见项目包括*教育辅助服务*科研项目经费/课题经费/考务费/社保工作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就业指导工作经费;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项目经费;*现代服务*技术服务费;*其他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等。如对方单位要求其他项目请与财务部开票经办人事先联系确认。
5、专用增值税发票不能预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不能办理预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第十一条(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即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开具的发票,如开票项目、付款方名称等发票内容发生变动,须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在OA系统发起【学校】增值税发票作废申请流程办理发票作废手续。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重新发起【学校】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流程办理。因涉及税费退税事宜,跨月或跨年的发票原则上不再办理发票作废和重新开具事宜。
7、发票申请人需承诺:保证合法使用预借票据,保证该笔款项于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账户。如果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账,负责在上述时间段内到财务部办理发票作废手续。若6个月内款项未到账、又未办理发票作废,同意财务部暂停其所有财务报销业务,若12个月内款项仍未到账,同意暂停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直至暂停发放总额达到预开票据尚未到款的金额为止。由于其个人问题产生的应缴税金由其承担。
8、鉴于存在预借发票后对方长时间未能付款,以及发票保管不善而遗失等情况, 预借增值税发票遵循“前票不清,后票不借”的原则。每个项目原则上限借一张发票,待款项到达学校银行帐户后才能办理第二张发票的预借手续。同一项目负责人名下的所有项目,需在办理现有预借发票核销手续后,方可预借下一张发票。
9、年底应及时清理借出票据,对于收入尚未转到学校账户的,年底借票责任人应对未到账的预借票据进行清理,督促对方在12月25日前将经费转到学校指定账户;如对方不能拨付经费,请依财务部要求办理发票作废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借票责任人自行承担。
以上事项如有不明白或疑问,可电话咨询0816-6354668(林老师)或到各校区财务部当面咨询。